国际私法各种各样的学说整理···看着都烦,何况是背诵呢··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Statute Theory) 1、产生的时间:13-14 世纪 2、代表人物:巴特鲁斯 3、背景:a.经济:各城邦之间商业交往频繁。 b.法律:各城邦有了自己的法则。 c.冲突:城邦法与城邦法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罗马法没有给予回答。 d.理论:后注释法学派的兴起。 4、核心内容: (1)从研究城邦的法律是否具有域外效力(即法则的适用范围)问题入手 (2)法则的适用范围取决于法则的类型 (3)对城邦的法则进行分类:人法、物法、混合法。人法是属人的,适用于本城邦的属民,具有域外效力;物法是属地的,只适用于城邦内的物,具有属地效力;混合法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 5、评价 意义: a.抓住了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的冲突。 b.创立的一些冲突规则流传至今。 c.奠定国际私法的基础,巴托鲁斯因此被誉为“国际私法之父”。 缺陷: 借助法则的语法结构(“长子继承不动产”,“不动产归长子继承”)划分“人法”与“物法”十分牵强,受人以柄。实际上,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世上没有纯粹关于物或纯粹关于人的法则。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1、时间:16 世纪 2、代表人物:杜摩兰 达让特来 3、背景: 经济:16 世纪以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 理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传入。 出身:杜氏为巴黎高等法院的律师,是新兴商人阶级利益的代表。达氏为法国封闭城市布列塔尼省的贵族,推崇封建割据性的地方自治。 4、主要内容: (1)杜氏: a.首创契约关系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b.赞成人法、物法的划分,但主张扩大“人法”的范围 (2)达氏: 法律大都是物法,只有少数例外情况下才具有“人法”性质。“混合法”也属于物法。主张扩大物法的范围。 5、评价: 杜摩兰首创的“意思自治”理论现已成为合同法律适用的普遍原则,并有向其他领域扩展之势。他因此被誉为“国际私法学上的一大天才”。 达让特莱坚持法院适用外国法是一种例外,回归属地主义,从整个历史发展来看是后退。 (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the Doctrine of International Comity ) “对于主权国家为什么要适用外国法,意大利学者没有深思过这一问题,他们认为,这是罗马法的自然要求与结果;法国学者也没有深思过这个问题,因为对他们来说,适用外国法是实体规则固有的适用范围的结果。” 给国际礼让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