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商品的品质、数量及包装 [案例1] 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 14%,杂质不超过 2.5%。”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 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 15000 英磅的损失。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 案例分析: 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本案中,合同规定水分为 14%,杂质不超过 2.5%。以此来看,双方是凭说明进行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品相似,买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交易。因而 买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 赔。 本案例启示我们: ( 1) 在国际贸易中,若 向对方邮 寄参考样品,一定注明“参考”字样。 ( 2) 对于 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如 能 用 一种 方法 来表 示品质的,尽 可 能 不要再 提供 其他 的可 能 与前一种 品质表 述 方法 不太 一致 的表 示品质的方法 ,以免 买卖双方就此产 生 争 议 与纠 纷 。 ( 3) 对于 买方来说,如 果 要用 几 种 方法 来共 同约束 的话 ,要尽 可 能 在合同中订明,以维 护 自 己 的利益 。 [案例2] 我 某 出 口 公 司 与 德 国 一 家 公 司 签 定 出 口 一 批 农 产 品 的 合 同 。 其 中 品 质 规 格 为 : 水 分 最 高 15%, 杂 质 不超 过 3%, 交 货 品 质 以 中 国 商 检 局 品 质 检 验 为 最 后 依 据 。 但 在 成 交 前 我 方 公 司 曾 向 对 方 寄 送 过 样 品 ,合 同 签 定 后 又 电 告 对 方 , 确 认 成 交 货 物 与 样 品 相 似 。 货 物 装 运 前 由 中 国 商 检 局 品 质 检 验 签 发 品 质 规 格合 格 证 书 。 货 物 运 抵 德 国 后 , 该 外 国 公 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