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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工作制度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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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 保 申 请 制 度 一 、凡持有我县非(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 于我县城乡低 保 标准的困难家庭,都可以申 请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 生活保 障。非农业户口的家庭申 请 城市低 保 ,农业户口的家庭申 请 农村低 保 。 二、城乡低 保 待遇的申 请 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享受城乡居民最低 生活保 障的申 请 ,并根据家庭成员不同情况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登记照片、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下岗证、离退休证、离婚证(判决书)、残疾证、就业状况证明、收入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养老保 险证明、失业保 险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按有关政策领取一 次性 补 助 费的数 额 及 用 途 证明、有关裁 决判决材料等 。符 合 就业条件 而 未 就业人员,需 首 先 到 有关部 门 进 行 求 职登记,并提出有关部 门 出具 的求 职登记证明,否 则 不能提出申 请 。 困难家庭中 ,同一 家庭中 既 有非农业户口又 有农业户口的,其 非农业户口人员可申 请 享受城市低 保 待遇。 本县内 人户分 离家庭申 请 低 保 待遇时 ,原 则 上 在大 多 数 成员户口所在地申 请 ,由其 现 居住 地的社区居(村)委会协 助 做 好 调 查 取证工作 ,并将 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 申 请 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常 住 地在外 县市一 年 以上 的,原 则 上 不予 受理 低 保 申 请 。 家 庭 成 员 户 口 不 在 同 一 居 委 会 或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的 申 请 , 由 户 主 向户 口 所 在 地 居 委 会 提 出 , 其 他 不 在 此 地 的 成 员 , 由 户 口 所 在 地 的社 区 居 委 会 负 责 提 供 有 关 详 细 证 明 材 料 。 三 、城乡 低保申 请 的 受理, 由 申 请 家 庭 的 户 口 所 在 地 社 区 居 (村)委 会 进行城乡 低保申 请 受理登记, 并组织开展入户 调查、群众评议后, 报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审核。 四、经逐级审核审批后, 对不 符合低保条件, 未批准享受低保的申 请 , 由 受理申 请 的 社 区 居 (村)委 会 向 申 请 人 出 示《申 请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 予批准通知书》, 详 细 注明 不 予保障的 理由 。 入户 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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