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加强国家对建设项目投资和建设的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规划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新建工程项目(采用好氧发酵工艺)以及垃圾综合处理厂的堆肥车间等工程
改、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主要用于对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垃圾的处理
宜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基础上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垃圾成分特点,并考虑城市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按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综合比选
新建项目应与现有的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采用成熟的、适用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
对于采用新技术和设备,应经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确定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