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教育局 市卫生局 市药监局 市残联 市老龄办 (二00八年四月三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全覆盖的目标,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任务目标。2008年调整统一相关政策,实施新试点方案,调整后新方案将覆盖城镇所有非从业居民,参保覆盖面达到 80%以上;2009年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试点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 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医疗保险制度之间的政策调整、衔接和完善;坚持政府组织引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坚持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管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整体推进。 二、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三、缴费标准和补助 (一)缴费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成人每人每年19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80元。 (二)补助标准。政府补助标准为人均不低于80元,2008年暂按不低于70元执行。 (三)各类人群具体缴费和补助标准。 1.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个人不缴费,政府补助80元(其中:中央财政45元,省财政21元,市财政14元)。 2.低保对象参保,个人缴费38元,政府补助152元(其中:中央财政70元,省财政36元,市财政46元)。 3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个人缴费38元,政府补助152元(其中:持残疾证的贫困残疾人,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18元,市财政94元;持低保证同时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36元,市财政46元)。 4. 60周岁(含60岁)以上城镇老年人参保,个人缴费60元,政府补助130元(其中:中央财政70元,省财政36元,市财政24元) 5.中小学生及儿童参保,个人缴费10元,政府补助70元(其中:中央财政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