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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修订草案)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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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 件 三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保 障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依 法 执 业 , 加 强 对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作 者 的 监督和管 理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是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条件 , 经 执业核准取 得《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执 业 证 》 , 在 基 层 法律 服 务 所 中 执 业 , 面向基层的乡村、社区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人员 。 第 三 条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的 职 责 是 依 据 法律、法规和司 法 部 规 定 的 业 务 范 围 和 执 业 要 求 , 开 展 法 律 服 务 , 维护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维 护 法 律 的 正 确 实 施 , 促 进 社 会 稳 定 、经 济发展 和 法 制 建设。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依 法 执 业 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 个人 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 四条 司 法 行政机关及其乡镇、街道司法所依 照本办 法 对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执业活动进 行监督和 指导。 2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可以设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依据章程开展活动,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执业活动,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权利。 第 二 章 执 业 条件 第 六条 担任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 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三)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具有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法律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司法行政工作或律师、公证、企业法务工作满五年; (四)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经考核合格,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在经济欠发达地方,具有法律职业中专或者非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经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培训,考试合格的,可以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乡镇企业、社会团体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3 基层法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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