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小型水库洪水核算办法(试行) 1 附 件: 山东省小型水库洪水核算办法(试行) 前 言 《山东省小型水库洪水核算办法》(试行)是为适应新形势下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需要而制定的。本办法依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44-2006)、《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2001)和《山东省水文图集》的有关分析成果,在原山东省水利局暴雨洪水组 1979 年 6 月编印的《山东省小型水库洪水核算方法》基础上修订完成的。在山丘区小型水库防洪安全复核、控制运用、加固设计等工作中应以本办法为主,其它各法可作验证参考。 本办法提供了洪峰流量、洪水总量以及调洪演算方法,适用我省流域面积在 1 到 30 平方千米的小型水库保安全洪水核算使用。对有闸控制或流域面积大于30 平方千米的小型水库,应使用《山东省大、中型水库防洪安全复核洪水计算办法》进行核算,设计洪水流量过程应采用瞬时单位线法,其中流域面积小于50 平方千米的水库时段长建议取0.5 小时,瞬时单位线参数M1 与0.5 小时单位线关系表可参考《山东省水文图集》。流域面积小于1 平方千米的小(2)型水库,应按本办法计算的洪峰、洪量分别加大10%后,再进行调洪。 请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注意 结 合 实 际 , 及时总结 经 验,如 有问 题 请函告 省水利厅 。 2 1 小型水库设计洪水标准 小型水库设计洪水标准,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选取。小型水库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山区、丘陵区或平原、滨海区分别确定。山区、丘陵区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按表 1 选用。平原、滨海区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按表 2 选用。 当山区、丘陵区的小型水库坝高低于 15m,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小于 10m 时,且失事后对下游防洪影响不大时,其洪水标准宜按平原、滨海区标准确定;当平原、滨海区的小型水库坝高高于 15m,且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大于 10m 时,其洪水标准宜按山区、丘陵区标准确定。 小(1)型、小(2)型水库的消能防冲建筑物洪水重现期分别取20 年、10 年。 表 1 山区、丘陵区小型水库设计洪水标准表 不同坝型 水工建筑物级别 设计标准 (洪水重现期年) 校核标准 (洪水重现期年) 土石坝 小(1)型4 级 50~30 1000~300 小(2)型5 级 30~20 300~200 特别重要小(1)型(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