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安全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 综 合 治 理 ” 的 安 全 生 产方 针 , 落实煤矿安 全生产责 任 ,预防 煤 矿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保 障 职 工 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依 据 《 煤 炭 法 》 、 《 安 全 生 产 法 》 等 有 关 法律 法 规 和 《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 , 结 合 山 东 实 际 ,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在 山 东 省 行政区域 内 从 事 煤 矿 建 设 、 煤 炭 生 产 以 及 煤 矿安 全 监 管 工 作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必 须 遵 守 本 规 定 。 第 三 条 煤 矿 企 业 是 落 实 本 规 定 的 责 任 主 体 。煤 矿 企 业 负 责 人( 包括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 ) 对 预 防 煤 矿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负 主 要 责任 。 第 四 条 各级煤炭管 理部门 是 落 实 本 规 定 的 监 管 主 体 。 对 所 辖 区域 监 管 煤 矿 预 防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负 有 监 管 的 职 责 。 第 二 章 安 全 技 术 管 理 第 五 条 矿 井 总工程师对 技 术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 总 工 程 师 做 出 的生产安全技术决策,其他副职不得 否 定 。 总 工 程 师 、 安 全 副职对 危 及安全 生 产 、 建 设 的 事 项 有 权 予 以 否 决 。 第 六 条 矿 井 必须设立“ 一通三 防 ” 、 地 测 防 治 水 机 构 和 专 职副总工程师。受冲击地压( 矿 震 ) 威 胁 的 矿 井 必 须 设 置防冲 机 构 和 防 冲副 总 工 程 师 。 第 七 条 基 本 建 设 矿 井必须 设 置 相 应 机 构 和 职 位,严 格 安 全 技 术 2 管 理 。 第 八 条 基 本 建 设 矿 井必须 严 格 按 设 计 施 工 ,严禁 擅 自 变 更 设 计和 施 工 方 案 ; 确 需 变 更 的 , 必 须 报 省 级 煤 炭 管 理 部 门 审 批 。 第 九 条 生产矿井水 平延深 , 必 须 委 托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设 计 单 位 编制方案和初步设计,报市级煤炭 管 理 部 门 ( 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