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 行政许可实地核查观察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实地核查工作,提高行政许可质量,加强证后监管,结合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许可改革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地核查包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许可证实地核查、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计量类行政许可现场考核、特种设备类行政许可现场评审等
第三条 省局负责制定和修订实地核查观察员制度,并对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观察员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市局负责观察员的选拔、推荐和日常管理
市局观察员需向省局备案
第四条 市局负责建立观察员工作档案,并加强对观察员的管理考核
第五条 观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在职公务员和在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熟悉质监业务和审查、监管要求,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2 年以上
第六条 观察员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负责观察实地核查情况,监督审查组和被核查单位行为; (二)如实填写实地核查过程观察记录,及时向市局和省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局许可办”)反馈被核查单位实地核查情况; (三)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了解和掌握被核查单位的基本情况,为证后监管提供信息; (四)不干预审查组实地核查工作,不参与具体核查工作,不参与审查组审查结论的评价;对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当专题报告市局和省局许可办; (五)观察员应当签署《实地核查观察员承诺书》(见附件1),遵守观察员行为规范
第七条 省局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实地核查工作,由被核查单位所在地市局委派观察员
第八条 市局应当根据《实地核查计划》及时委派一名观察员,出具《实地核查观察员派遣通知书》(见附件2),并及时告知被核查单位、审查组和被核查单位所在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