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山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程序,维护房地产开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城镇(含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各类经济开发区,下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资质系指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开发能力和开发业绩
第四条 山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一级企业资质初审和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的审批、发证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企业资质的申报、初审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有明确的经营宗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依法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一、二、三、四级开发企业的标准,按照《规定》第七条执行;五级 开发企业资质标准是: (一)自有流动资金不低于 30万元; 2 (二)有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 3人; (三)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助理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并配有专职统计人员
第七条 各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任务的范围是: (一)一级开发企业承担开发任务和所承担任务的建设技术复杂程度不受限制
(二)二级开发企业可承担 30公顷以下的土地开发任务,建筑面积 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不得承担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项目
(三)三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 2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的土地、房屋综合开发或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建筑开发建设,不得承担含有十二层以上、跨度超过 24米的建筑物的建设
(四)四级开发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