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92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2 第三章 照度标准 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 第二节 照度标准值 3 第四章 光源 4 第五章 照明灯具 5 第六章 照明质量 5 第一节 眩光限制 5 第二节 光源颜色 7 第三节 照度均匀度 7 第七章 照明供电 8 第八章 照明节能 9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0 附录二 一般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11 附录三 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照度标准值 12 附录四 厂区露天作业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 13 附录五 亮度曲线法 13 附录六 室内照明目标效能值(建议性) 15 第一章 总则 第1.0.1 条 为了在工业企业照明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有利于保护视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做到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修方便,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 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中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适用于地下建筑、地下矿井、无窗厂房等。 第1.0.3 条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第2.0.1 条 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不适合装设局部照明或采用混合照明不合理时,宜采用一般照明; 二、当某一工作区需要高于一般照明照度时,可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三、对于照度要求较高,工作位置密度不大,且单独装设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四、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 第2.0.2 条 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其中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装设备用照明; 二、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处于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装设安全照明; 三、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装设疏散照明; 四、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利用应急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五、警卫照明应根据需要,在警卫范围内装设; 六、障碍照明的装设,应严格执行所在地区航空或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照度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3.1.1 条 工业企业照明的照度标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