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分类号>=N420031986002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Safety code for gas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国家标准局 =1986/04/09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Safety code for gas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提出
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安 全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继香、许锡绰、万成略、徐家淼、顾长 藩、王德基、程振南、翁善年、管甫凯、赵振英、张秉润、王华芬、任勇、程士荣
全文 为了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防止煤气中毒、着火、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 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区内的发生炉、水煤气炉、半水煤气炉、高炉、焦炉、 直立连续式炭化 5 2 炉、转炉等煤气及压力小于或等于12×10 Pa(12.24kgf/cm )的天然气(不包括开采和厂外输配) 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凡涉及安全方面必须执行本规程,还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
本规程不适用于城市煤气市区干管、支管和庭院管网及调压设施、液化石油气等
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时,需提出相 应的安全规定(附科学依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批准并报劳动人事 部备案后,才能使用和运行
各企业应依据本规程制订实施细则
1 基本要求 1.1 煤气设施的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对于笨重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应优先 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措施
1.2 重大的煤气设施设计,应由持有主管工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 部门颁发的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设计
设计审查应有煤气设施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 参加
设计和制造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煤气设施的设计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