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业生产企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工业生产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境内所有生产、加工、制造、维修以及易燃易爆生产、加工等工业生产企业。 第三条 工业生产企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四条 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五条 工业生产企业应落实逐级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二)消防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每周组织开展防火检 -2- 查;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日应当进行防火巡查; (四)员工每日班前、班后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 第六条 每月防火检查和每周防火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畅通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等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自动设施运行情况;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 (七)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以及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 (八)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九)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七条 每日防火巡查,应确定巡查的人员,明确巡查内容、巡查部位和巡查频次。巡查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 -3- 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八条 员工每日班前、班后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二)本岗位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三)下班时用电设施是否断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