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买卖合同 加油站买卖合同 出卖人: 出卖人 (下列简称甲方) 买受人: 买受人 (下列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双方就东昌华加油站买卖事宜订立以下合同, 以资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愿将其位于聊临路北东昌华加油站占用土地、地上全部房屋、设备及全部 附属物件(具体见交接清单)全部出卖给乙方而乙方愿依约付价承买
第二条 本件价金 本件买卖价金 累计价金人民币 元整
元整,乙方已于订立合同前交清于甲方,在此盖章后为甲方已收到价款, 甲方不再给乙方另行出具收据
第三条 甲方授受前条价金同日由甲方会同乙方至合同第一条所载加油站地址,将加油 站内工厂建筑物、加油设施及连同附属物件全部逐件验对交乙方保管
第四条 第五条 甲方对于买卖标的物交付同时应告知乙方,所交接标的上的瑕疵
甲方于合同成立同日将出卖加油站有关的证件全部移交乙方,方便乙方以已方 名义办理有关经营手续
第六条 本件买卖成立后,乙方在办理手续时倘若手续上应甲方另出立字据,或需要甲 方的盖章等时;甲方应无条件应付,不得刁难推诿或借故向乙方规定补贴加价等状况
第七条 本件买卖标的物甲方确保为自己全部,确与别人毫无交加不明事情
倘后来如有第三人提出异议时,甲方自应出来抵抗并据理排除一切障碍,绝不得使乙方 蒙受任何亏损
第八条 甲方确保本件买卖标的物全部全部权并无与别人通过订立买卖合同及抵押权、 典权、质权等他项权利的设定,没有为任何债权提供确保
第九条 予赔偿
第十条 本件买卖标的物有关营业水电费用,自合同订立日后来则归乙方负责缴纳
但 如甲方违反前三条合同条件之一时,乙方有权追究的甲方的责任并规定甲方给 以前的部分由甲方负责完纳,否则甲方应赔偿因此致乙方受损害的责任
第十一条 自本买卖合同订立日起,甲方将加油站占用范畴内(拾亩整,南北长玖拾捌 米, 东西宽陆拾捌米计 6664 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