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招投标实施方法(试行)(5 月 20 日)为切实做好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工作,进一步规范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经营行为,避免村集体资产、资源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加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监督的实施意见》(唐办字[]96 号)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方法(试行)
一、建立村集体在建工程、资产、资源项目招投标管理监督服务组织以乡镇为单位,成立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服务中心(下列简称村招投标服务中心),负责本乡镇各村在建工程、资产、资源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和服务工作,受理、审查和公布各类招投标信息,监督投标、开标、评标活动以及经济合同的订立和推行
二、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项目范畴(一)建设项目(1)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涉及打井,上电,挖渠,清淤,管灌安装,土地平整
闸、桥、涵工程等;(2)修建乡村道路、村庄街道硬化;(3)村址建设,涉及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工程等;(4)人畜饮水工程,涉及新打水源井、铺设管道等;(5)绿化工程
(二)出租、出售、发包项目(1)村集体房屋的出租、出售;(2)村集体沙坨、树木的出售;(3)村集体林地、坑塘、水面、机动地的发包;(4)其它集体资产、资源的出租、出售、发包
三、规范招投标实施程序,依法开展招投标工作全部村集体在建工程、资产、资源项目处置经营都要依法实施招投标
凡计划招投标的在建工程、资产、资源项目,由村两委召开会议制订具体的招投标方案,内容涉及:项目的的价款,付款方式,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工程建设项目要有起止日期,质量规定;林地、坑塘、水面、机动地发包要有承包年限、地理位置、四至、面积、经营项目
村两委研究制订的招投标方案、项目经营方式和经营目的,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并报村招投标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其中资产、资源的出售及在建工程项目值在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