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物料制作合同定作方 : (以下简称:甲方)承揽方 :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广告物料制作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制作项目及单价材料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折弯灯箱铝型材根带转角灯箱铝型材根灯箱角码个有机玻璃灯箱片张喷绘布平方灯箱后背板(铝)平方灯管根总计大写: 整二、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三、验收标准和方法1、以甲乙双方确认的制作要求(包括材质、画面、规格等)为准进行验收
2、乙方完工后通知甲方派人员验收,如甲方未在3 天内派人员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四、交付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以甲方通知的时间、地点为准
五、结算及付款方式1、付款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付款
2、乙方指定如下账户用于收受广告物料制作费用:3、账 户 名 称:4、银行账户开户行:5、银 行 账 号:6、乙方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账号如有变更, 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前 3 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乙方如未按时通知或通知有误而影响结算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7、结算及付款时间:8、(1)本合同采用 月结制 ,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经双方确认的月结制对账单及相应金额的发票后,在1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结清上个月的全部款项
(2)甲方付款前, 乙方应提供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
六、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质量完成广告物料的制作任务
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并书面确认制作物品的小样稿,便于乙方按小样稿进行制作
3、甲方中途变更制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在变更决定作出后及时通知乙方
4、甲方要求变更交货地点,应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届满前3 天通知乙方
5、及时组织对制作物品的收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