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困难企业认定及享受相关补贴操作指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 2008 〕117 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 〕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符合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经省、市、区、县级市困难企业认定联席会议审核认定为“困难企业”的企业,可享受相关补贴。为规范我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确保认定为“困难企业”的企业能够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特制定本指引。一、认定组织市、区、县级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联合财政、地税等部门,成立各级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本级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省属、中央驻穗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由省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二、认定条件(一)申请认定“困难企业”的,必须是2008 年 10 月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服装、制鞋、纺织、玩具、印刷、包装、电子元件、家用电器、五金塑料、家具加工等行业中的市、区(县级市)参保企业,以及失业保险关系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省属、中央驻穗参保企业。(二)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 2008 年盈利, 2009 年出现暂时性亏损;2.2009 年 2 月与 2008 年 9 月在职员工总人数相比,净裁员人数未达到在职员工参保总人数的25% ,即:(2008年9月(养老、失业保险)在职员工参保总人数-2009年2月(养老、失业保险)在职员工参保总人数)÷2008 年9月(养老、失业保险)在职员工参保总人数≤25% ;3.2008 年以来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等行为;4.申请前1 个月末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在80-100%之间;5.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6.守法诚信经营,信贷征信良好;7.2008 年度企业全体员工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无欠交社保费记录。(三)企业在申请“困难企业认定”时,应作出申请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三项补贴中的一项补贴选择。三、提交资料(一式八份)1.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自行到市劳动保障局门户网站 http ://www.gzlss.gov.cn下载);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提出申请前三个月的经地税部门审核的申报纳税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