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1适用围本指南规定了省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编制程序、容及基本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省围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环保部或省环保厅有行业指南的可参照执行
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省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性文件等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为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 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 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环境保护目标:企事业单位周边需要保护的环境敏感区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重大危险源:长期或短期生产、加工、运输、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功能单元
环境危险源:在企事业单位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污染源,包括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危险物质以及产生、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