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东省科技成果评价办法(试行) 粤科成字(1999)239 号广东省科技成果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 1998] 16 号),适应科技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社会进展的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通过讨论活动取得具有学术意义或有用价值的制造性结果,一般分为理论讨论成果、软科学讨论成果的应用技术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评价是指通过鉴定、评审、评估、验收、专利授权、行业审定等方法,对科技成果的学术、技术价值和有用价值进行确认、评定的行为
第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水平和应用前景,调动广阔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制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进展
第五条 科技成果评价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采纳多元化的评价指标体系;既评价科技成果的学术、技术水平,更要评价其有用价值;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第六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各地市科技行政部门和省直各行业科技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管理、监督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技术成果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范围 第七条 凡在广东省辖区内的单位或个人讨论开发,或属我省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省外合作讨论开发的科技成果均可按本办法组织进行评价
第八条 理论讨论成果是指发现并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自然科学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讨论的成果,主要包括理论讨论论文和专著
申请评价的理论讨论成果应有新发现,并为同行所公认
第九条 软科学讨论成果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