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维护包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7座以上(不含7座)客车包租给客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与客户签订包车合同,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四条包车客运分为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和非定线包车客运
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路线至少有一端是旅游景区(点),且定点定线定时运行
非定线包车客运是指除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外的其他包车客运
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由《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做具体规定
第五条按照经营区域的不同,包车客运分为县内、县际、市际、省际包车客运
第六条包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经济高效、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科学发展,安全第一,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七条国家实行包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包车客运车辆星级评定制度,鼓励包车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九条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条件:(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外廓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