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和法律规范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根据《国防科工委进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动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是指中央或地方管理的军工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以下简称改制),应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分类指导、稳步实施、法律规范有序、有效监管的原则,保证国家对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控制力,保障军品科研生产,维护国家安全
第四条 鼓舞境内资本(指内资资本,以下同)以及有条件的允许外资参加军工企业改制,保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防科工委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军工企业改制工作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地方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工作
各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组织所属军工企业改制工作
第六条 军工企业改制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法律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4]96 号)等国家有关法律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军工企业改制实施目录管理
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制定、发布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分类指导目录,并根据进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军工企业应按目录规定的类型进行改制
第二章 改制类型 第八条 军工企业根据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以下同)、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国有参股(含国有股全部退出,以下同)等四种类型实施改制
第九条 国有独资的军工企业,应改制为一个或一个以上国有企业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鼓舞两个及两个以上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企业)对其共同持股
第十条 国有绝对控股的军工企业,鼓舞境内资本参加其改制,可以在境内资本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