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FCCC/CP/2015/L.9/Rev .1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Distr.: Limited 12 December 201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GE.15-21932 (C) 171215 171215 *1521932* 缔约方会议 第二十一届会议 2015 年11 月30 日至12 月11 日,巴黎 议程项目4(b) 德班加强行动平台(第1/CP.17 号决定) 通过《公约》之下对所有缔约方适用的议定书、 另一法律文书或某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议定结果 通过《巴黎协定》 主席的提案 第-/CP.21 号决定草案 缔约方会议, 忆及关于设立德班加强行动平台问题特设工作组的第1/CP.17 号决定, 又忆及《公约》第二、第三和第四条, 还忆及缔约方会议的相关决定,包括第1/CP.16、第2/CP.18、第1/CP.19 和第1/CP.20 号决定, 欢迎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题为“改变我们的世界: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A/RES/70/1 号决议,特别是其目标 13, 第三次发展筹资问题国际会议通过的《亚的斯亚贝巴行动议程》,以及在另外会议上通过的《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 认识到气候变化对人类社会和地球构成紧迫的可能无法逆转的威胁,这就要求所有国家尽可能开展最广泛的合作,参与有效和适当的国际应对行动,以期更快地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 又认识到,为实现《公约》最终目标就需要大幅度减少全球排放,并强调在处理气候变化问题时要有紧迫感, FCCC/CP/2015/L.9/Rev.1 GE.15-21932 (C) 2/33 承认气候变化是人类的共同关切,缔约方在采取行动处理气候变化问题时,应当尊重并促进人权、健康权、土著人民权利、当地社区权利、移民权利、儿童权利、残疾人权利、处境脆弱的人民的权利、发展权以及性别平等、妇女赋权和代际公平,以及考虑到它们各自在这些方面的义务, 又承认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因执行应对措施及在这方面执行第 5/CP.7、第 1/CP.10、第 1/CP.16 和第 8/CP.17 号决定的影响而产生的具体需要和关切, 严重关切地强调,迫切需要解决以下两者之间存在的很大差距,一是缔约方关于 2020 年之前全球温室气体年排放的减缓保证的总合效果,二是与工业化前水平相比将全球平均温度升幅控制在 2°C 以内并继续争取与工业化前水平相比把温度升幅限定在 1.5°C 而需要的总合排放路径, 又强调加强2020 年之前的力度可为加强2020 年之后的力度奠定坚实的基础, 强调迫切需要加快执行《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以加强2020 年之前的力度, 认识到迫切需要发达国家缔约方以可预测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