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媒体的崛起及困惑 当“数字化生存”成为越来越多人的生存态度,媒体的“数字化生存’已不可逆转地踏上征程。 毋庸置疑。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快速增长和转型,过去忠实于传统广播电视的受众正在逐渐被各种新兴的媒体争夺过去。互联网、手机、游戏等正在构成新一代受众获取信息娱乐资讯的新核心。在中国,“新媒体”这个信息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已经被世人所耳熟能详。 纵观国际国内,几乎每种新媒体的出现都引发了传播业新一轮的革命并带来颠覆的商业模式。新媒体融合了来自通信,IT 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以及来自广电领域的节目内容和服务,并共同构造起跨越多网络、多业务、多终端的整合平台。 但是,就在这个看似商机无限的领域,新媒体的发展在中国却碰到种种尴尬——在相关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政策关卡”前,诸多想介入新媒体领域的人怕一不小心触犯法规而怯步不前,也有些运营商已因“违规操作”被勒令停止相关业务的开展。 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新媒体是在各种网络、各种业务,各种终端基础上结合起来的产物,因此,新媒体本质上的“媒体”的属性和新媒体运营模式上的“新”的特点,表现出新媒体行政监管的特殊性,体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是内容的监管。从新媒体传播的内容看,有新闻、影视剧和其他各种视音频节目、数据信息、图文信息、语音信息等多方面。从新媒体内容传播的方式看,虽然以“点对点”传播为特色,但却是“多点对多点”的传播方式,同时,也有大量的大众传播的功能和信息。尤其是以网络视频内容传播为基础的P2P 新媒体业务(P2P 即 Peer to Peer,意为对等网络)。因此,新媒体本身还是被界定为“媒体”,这就决定了新媒体运营主体必须经行政机关的许可,并受到行政机关对内容的监管和审查。 其次,是技术和运营的监管。从技术层面看,新媒体涉及到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从传输方式看,会涉及到互联网、宽带局域网、无线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和卫星等多种渠道;从传播的载体看,又包括了电视机、手机、电脑、车载接收设备和数据广播接收设备等;从运营的业务形态看,包括付费电视广播、视频点播业务、双向可视电话、网站浏览、收发电子邮件、电子商务、联网游戏、短信、wap、 VolP 等电信和互联网增值业务。 在我国,新媒体运营主体必须在获得行政机关的许可后方可开展业务,并且要受行政机关对相关技术标准、传输渠道和传输方式的监管和审查、按现行法律制度,新媒体将要面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