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减持适用的规则科创板减持与上交所主板减持的差异上交所主板规则未进行专门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上市公司首发前股份的限售与减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减持细则》
规定内容上交所主板首发前股份锁定及股票托管首发前股份锁定及股票托管5
4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 上市公司首发前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东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应当在公司上市前托管在为公司提供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保荐服务的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不具有经纪业务资格的,应当托管在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或其依法设立的其他证券公司
保荐机构或者前款规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公司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进行前端核查和监控
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委托违反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有关规定的,保荐机构或者前款规定的证券公司应当拒绝其委托
董监高限售期3
7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核心技术人员首发前股份锁定承诺5
5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