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 牌 转 让 合同 范 本 合 同 编 号 : 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 订 日 期 : ____年 ____月 ____日 甲 方 ( 转 让 方 ) : ________________ 身 份 证 号 码 : 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电 话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 受 让 方 ) : ________________ 身 份 证 号 码 : 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电 话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 甲 乙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 就 甲 方 将 车 牌 号 码 为 ________的 车 牌 使 用 权 转 让 给 乙 方 一 事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第 一 条 转 让 内 容 甲 方 同 意 将 其 拥 有 的 车 牌 号 码 为 ________的 使 用 权 转 让 给 乙 方 , 乙 方 同 意 接 受 该 车 牌使 用 权 。 第 二 条 转 让 价 格 乙 方 同 意 支 付 给 甲 方 车 牌 使 用 权 转 让 费 共 计 人 民 币 __________元 ( 大 写 :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 三 条 付 款 方 式 乙 方 应 于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____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转 让 费 一 次 性 支 付 至 甲 方 指 定 的 银 行账 户 。 甲 方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信 息 如 下 : 开 户 行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户 名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 四 条 车 牌 交 付 甲 方 应 在 收 到 乙 方 支 付 的 转 让 费 后 ____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车 牌 使 用 权 及 相 关 手 续 办 理 完毕 , 并 交 付 给 乙 方 。 第 五 条 权 利 与 义 务 1. 甲 方 保 证 所 转 让 的 车 牌 使 用 权 无 法 律 纠 纷 , 且 未 被 查 封 、扣 押 或 设 定 抵 押 。 2. 乙 方 应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合 法 使 用 该 车 牌 , 并 承 担 使 用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一 切 责任 。 3. 甲 方 在 交 付 车 牌 使 用 权 前 , 应 负 责 处 理 完 与 该 车 牌 相 关 的 所 有 未 了 结 事 务 。 第 六 条 违 约 责 任 如 任 何 一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 应 向 守 约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的 数 额 为 转 让 费 的____%。 第 七 条 争 议 解 决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如 发 生 争 议 , 双 方 应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时 , 可 向 甲 方 所 在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第 八 条 其 他 事 项 1.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2.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确 定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补 充 。 甲 方 签 字 : 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签 字 : ____________________ 签 订 地 点 : 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