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杭来湾煤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纳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纳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第三条 矿安全办、机电办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队负责所在区队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区队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保证职业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并实行下列管理措施:(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如下要求:1
产品名称、型号;2
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3
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五)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六)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第六条 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第七条 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