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Title:FOB 合同下国内货代的双重身份Posted by:汇业律师Time: 2024 年 10 月 13 日 近年来,据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的海关律师称我国的 FOB 贸易合同下的国内卖方起诉国内货运代理人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频频发生。该类案件的主要特点是:国内卖方与国外买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价格条件为 FOB,付款方式为信用证。随后,国内卖方将货物交给某国内的货运代理人。货运代理人代为办理了该批货物在起运港的装箱、内陆运输和报关,将货物进行出运,但未向国内卖方交付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证。国内卖方因缺乏运输单证,通过信用证结汇不成,无法收回货款,遂将货运代理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货运代理人赔偿其货款损失。而货运代理人则辩称其身份为涉案货物契约承运人的装港代理人,认为其代理契约承运人接受了国外买方的订舱并向国外买方交付了契约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证,没有义务向国内卖方交付运输单证,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类纠纷虽表现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但究其根源,却仍然是国内卖方在贸易合同签订和货物运输安排上的脱节所致。根据 FOB 贸易术语的操作惯例,应当由国外买方负责向承运人订舱并支付运输费用,国内卖方只须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即完成其贸易合同下的交货义务。上述案件中,均是国内卖方主动将货物交给买方指令的货运代理人,而非货运代理人向国内卖方揽货,符合 FOB 贸易合同的特点。 依据 FOB 贸易术语,此时国内卖方已完成交货义务,国外买方即应当付款。国内卖方之所以选择跟单信用证的结汇方式,没有选择信汇或电汇的付款方式,其初衷是依靠银行信用以便增加顺利结汇的保险系数。但信用证结汇的前提是国内卖方必须取得信用证中规定的运输单据,假如货运代理人没有向国内卖方交付该单据,国内卖方仍然无法结汇。此时货物已出运,货款又无法收到,国内卖方不得不面对货、款两空的不利局面。 该类纠纷中的关键环节是货运代理人实际上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在起运港的装箱、内陆运输和报关等环节,其和国内卖方之间确实建立了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其代理国内卖方办理了上述委托事项,并向国内卖方开具发票,收取办理这些委托事项所产生的费用。但另一方面,在起运港的订舱环节,该货运代理人又是代理承运人(一般是境外的契约承运人)接受了国外买方的委托,并往往代理承运人向国外买方签发提单,其身份是承运人的签单代理人,这同样符合 FOB 贸易合同中买方订舱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