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协议号:HF-LC-D0601签订日期:2006 年 7 月 31日 签约地点:北京本合同双方: 甲 方:地 址:电话/传真:乙 方:北京航富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 1 号东域大厦 A 座 1802 室(邮编:100028)电话/传真:58221166/58220517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口 等离子喷涂隔音间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代理出口l.l 假如甲方需要,则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其出口货物。1.2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第 l.l 款所称代理出口是乙方根据商务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提供相应的贸易和出口服务,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事代理。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在没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亦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其他活动。1.3 为明确起见,在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时,双方应当签署书面确认协议 (即《出口确认书》),《出口确认书》至少应当明确出口货物的名称、型号、价格、数量、验收地点和验货方式等事项。《出口确认书》为本协议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1 甲方负责拟定出口合同具体内容,确定出口货物的价格、规格、数量、质量、包装、交货时间等具体事宜,并及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乙方,以作为乙方对外签约的依据。2.2 甲方保证按期、按量交货并对货物的质量负责,如因此方面问题致使外商验收不合格导致不能按时发货,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2.3 甲方对外商的资信负责,保证相关款项的收付。如外商不能按出口合同约定及时付款,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2.4 甲方负责办理出口货物的商检、清关等手续,并在出口货物装运前 7 日内,向乙方提供商检及其它出口需要的各种业务单证内容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2.5 甲方应在发货后及时提供合格的增值税发票等退税所需的相关文件,供乙方办理出口退税。由于增值税发票或其它文件问题可能导致的退税延迟或无法退税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2.6 如外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出口合同的规定,尽管出口合同由乙方与外商签署,甲方保证:当外商因此而免除出口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责任时,乙方不承担因此遭受的损失。2.7 出口合同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与外商签订,甲方不得由于出口合同条款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失向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