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O 法律法规汇编 一、全然法 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公司法(1994-7-1) “第一百四十三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能够依法让渡。 “第一百四十七条 提议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让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时代内不得让渡。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国度授权投资的机构能够依法让渡其持有的股份,也能够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 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证券法(1998-12-29,九届人大年夜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经由过程) “第八十九条 实行协定收购方法的,收购人能够根据司法、行政律例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定方法进行股权让渡。 “第九十一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动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让渡。 “第九十四条 上市公司收购中涉及国度授权投资机构持有的股份,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分赞成。” 二、收购实务 国度国有资产治理局、国度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国有股权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1994-11-3,国资企发[1994]81 号) “第二十九条 国有股权能够依法让渡。国度股权让渡应相符以下规定……” 国度经济体系体例改革委员会关于积极稳妥地推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指导看法(1998-3-10,体改生[1998]28 号) “第十九条 开展内部职工持股会试点。积极摸索建立企业内部职工出资、只向本企业投资的职工持股会,以法人情势认购股份,与其他投资者合营组建股份制企业。” 国度国有资产治理局关于对上市公司国度股配股及股权让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12-1,国资企发[1994]91 号) “三、国度股权由处所有关部分、单位持有的,国度股持股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筹划单列市国有资产治理部分申报,并由其初审后,报国度国有资产治理局复审;国度股权由中心有关部分、机构持有的,国度股持股单位报国度国有资产治理局审核。 “凡是涉及到上述情形的,国度国有资产治理局的复审及审核文件是证券监管部分复审配股和上市公司编制股份更换申报的必备文件。”(本条目在 16 大年夜之后可能会产生变更,国有资产将分级治理)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分类有关营业处理事项的通知(2000-5-8,证监市场字[2000]8号) “七、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等治理人员持有的股分,应当依法限制其上市流畅;在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应当差别公司股份构造的披露与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等治理人员持股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