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波宁实业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波宁实业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民二终字第 0118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开明街 417-427 号
代表人:王云,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时亚丽,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花园街 4 号安徽科技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俞能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世虹,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森,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波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会文路50 号 2 楼 28 座
代表人:麦志强,该公司清算小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时亚丽,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上诉人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一证券)为与被上诉人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合肥控股公司)、原审被告上海波宁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波宁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作出的(2024)合民二初字第 51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苏沁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徐旭红、王文友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天一证券、波宁公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时亚丽,合肥控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森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24 年 5 月 28 日,合肥控股公司与波宁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约定合肥控股公司将人民币 5000 万元交给波宁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用于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