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邵阳市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邵东民初字第 689 号原告谢志如,男,1969 年 12 月 22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邵县太芝庙乡新枧村
委托代理人高光辉、王永红,湖南黎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志伟,男,1954 年 9 月 11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东县黑田铺乡马皇村 2 组
委托代理人刘海成,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志如与被告刘志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云明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4 年 7 月 3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谢志如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光辉,被告刘志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海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志如诉称,2024 年 3 月 5 日,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开办的徐家铺木材加工厂内做事,约定工资按0
9 元-1 元/平方米计付
同年 3 月 11 日,原告在木材加工中,左手食指、中指被平刨机锯断
受伤后,原告被送至邵阳正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 13 天,因无钱支付巨额医疗费而被迫出院,转门诊治疗
现原告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被告仅支付 1000 元医药费,其他分文未付
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木材加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致残造成损失,应由做为雇主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损失费用 22950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一、证人谢来的证言,旨在证实原告在被告的木材加工厂内做事,按 0
9-1 元/m2 计酬,月底发工资,2024 年 3 月 11 日,原告在加工作业中被平刨机锯伤,被告只支付原告医疗费 1000 元; 二、治伤医疗费票据 11 张,旨在证明其治伤花费医疗费 5121
6 元; 三、法医鉴定费票据 7 张,票面额为 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