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甲方: 证券公司 乙方: 期货公司 依据《合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双方声明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一)甲方为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具有从事介绍业务的资格
(二)甲方具有相应的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能够为进行介绍业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甲方承诺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从事介绍业务,并对所属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甲方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承诺承担因违反上述声明给自己及他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 (一)乙方为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具有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并取得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
(二)乙方具有相应的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能够为甲方开展介绍业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乙方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承诺承担因违反上述声明给自己及他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章介绍业务范围第三条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为乙方介绍客户参加期货交易,并提供下列服务:(一)协助办理客户开户手续;(二)为客户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介绍业务的酬劳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协商确定
第四条 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对乙方承担介绍业务受托责任,甲方与乙方客户之间不存在基于期货交易产生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
乙方基于期货经纪合同直接对客户承担责任
第五条 甲方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的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也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第六条 甲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