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P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 (2008 年 4 月 22 日) 2008-××-××发布 200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联合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3 3 厂房(仓库) 3 3 .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 3 .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7 3 .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8 3 .4 厂房的防火间距 1 4 3 .6 厂房(仓库)的防爆 1 6 3 .7 厂房的安全疏散 1 8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1 9 4 .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1 9 4 .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2 6 5 民用建筑 2 7 5 .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2 7 5 .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3 1 5 .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3 1 5A 木结构建筑 40 6 消防车道 44 7 建筑构造 45 7.1 防火墙 45 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45 7.4 楼梯间、楼梯和门 48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52 8.4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52 8.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54 9 防烟与排烟 56 9.1 一般规定 56 9.2 自然排烟 59 9.3 机械防烟 60 9.4 机械排烟 62 11 电气 65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65 11.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65 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69 12 城市交通隧道 72 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 72 12.5 供电及其他 73 说明:文中加下划线部分表示新增的内容,方框部分表示删除的内容。 1 总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 层及 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 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如果坡屋顶内有夹层时,应到其最高夹层的地面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