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专业 w ord 可编辑 . 消 防 设 计 规 范 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1、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一二类三四类。 2、 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 火保护层, 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一二级最大防 火分区的长度 250 米。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2500 平方米。 4、 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 20m 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 40m 的疏散内走道,应设 机械排烟设 施。 5、 1)建筑高度超过 32 米,应设 机械排烟设 施。 2)内走廊超过 20 米。并设 有自然采光、自然通风设 施。应设 机械排烟设 施。 3)面积超过 100 平方米,应设 机械排烟设 施。 4)通风和空调系统应设 置排烟系统应设 机械排烟设 施。 二、建筑的防 火分区、防 火间距及疏散出口。 6、 建筑物内如设 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 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 火分区, 7、 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 火分区间应采用防 火墙分隔,每个防 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500m2。 8、 当设 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 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 1000m2。局部设 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 算。 9、 民用建筑的防 火间距:民用建筑之间的防 火间距,6-9 米 10、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 .. .. .. 专业 w ord 可编辑 . 11、 九 层 及 九 层 以 下 ,建 筑 面 积 不 超 过 500m2 的 塔 式 住 宅 ,可 设 一个楼梯 12、 高层 建 筑 安全处口或疏散口必须设 置两个安全出口 13、 建 筑 中的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建 筑 中相邻 2 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 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 5.0m 14、 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 房间门至最近的 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 距离:一级二级 25米,环形通道 22 米。设 有自动喷水系统的 建 筑 疏散距离可 增加 25% 15、 楼梯间的 首层 应设 置直接对外的 出口,当层 数不 超 过 四层 时,可 将对外出口设 置在离楼梯间不 超 过 15m 处。 16、 太平门应为推闩式 外开门。 17、 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 隔墙,应设 防火墙。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 置在首层 靠外墙的 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首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