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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防 设 计 规 范 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1、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一二类三四类
2、 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 火保护层, 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一二级最大防 火分区的长度 250 米
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2500 平方米
4、 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 20m 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 40m 的疏散内走道,应设 机械排烟设 施
5、 1)建筑高度超过 32 米,应设 机械排烟设 施
2)内走廊超过 20 米
并设 有自然采光、自然通风设 施
应设 机械排烟设 施
3)面积超过 100 平方米,应设 机械排烟设 施
4)通风和空调系统应设 置排烟系统应设 机械排烟设 施
二、建筑的防 火分区、防 火间距及疏散出口
6、 建筑物内如设 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 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 火分区, 7、 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 火分区间应采用防 火墙分隔,每个防 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500m2
8、 当设 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 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 1000m2
局部设 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 算
9、 民用建筑的防 火间距:民用建筑之间的防 火间距,6-9 米 10、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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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九 层 及 九 层 以 下 ,建 筑 面 积 不 超 过 500m2 的 塔 式 住 宅 ,可 设 一个楼梯 12、 高层 建 筑 安全处口或疏散口必须设 置两个安全出口 13、 建 筑 中的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
建 筑 中相邻 2 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