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自评认定 C1学校规模1
完全小学宜设6班、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2
初级中学宜设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42班;3
九年制学校宜设9班、18班、27班、36班、45班、54班
学校原则上以法人为单位申报,单法人集团校可以整体申报,多法人集团校按校区申报;6-11个班的独立初中也可以申报
C2班级人数 1
小学每班人数不超过45人; 2
初中每班人数不超过50人
小学、初中和九年制学校平均班额不超过48人
C3教学用房 1
每班有符合标准的普通教室; 2
学校有科学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以及仪器室、图书馆、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舞蹈室等教学辅助用房
每班有标准的普通教室,小学每间使用面积不小于50㎡(08年后建成的学校不小于61m²) ;初中每间使用面积不小于56m²(08年后建成的学校不小于67m²) ;九年制学校分 别 套 用小学、初中标准
有与 办 学规模相 适 宜的教学辅助用房,且 总 使用面积达到 《 浙 江 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试行)》(浙 教计〔2003〕105号) III类标准要求
C4办 公用房 学校有教师办 公室、行政办 公室、社团办 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校史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等管理用房
有满足 办 学需 要的各 种 办 公用房,且 总 使用面积达 到 《浙 江 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试行) 》(浙 教计〔2003〕105号) III类标准要求
C5生活用房 学校有教工 宿 舍 、师生食 堂 、开 水 房、汽 车 库 、配 电房、师生厕 所 等生活用房,寄 宿 制学校有相 应 的学生宿 舍、浴 室等用房
有满足 办 学需 要的各 类生活用房,且 总 使用面积达 到 《浙 江 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