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全生产法》新法解读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改动的比较多,修改之处大概有 67 处。第一,进一步确立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一是在总则里面,写进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进展”,写进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这对于提升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要站在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这个高度来抓安全生产工作。(第三条) 二是重新明确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适用本法而消防安全、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核与辐射、特种设备不适用本法。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根据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四是明确了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职责。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修改之处共有 20 多条是针对企业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有了进一步提升。一是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增加了一条,即“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二是提高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原来规定是非高危企业 300人以上可以设立安全监管机构,现在降到 100 人,100 人以上都要设立安全监管机构,原法并没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只在《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中提到,这次《安全生产法》修订过程中对这一点进行了明确,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这一次修订过程中明确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企业必须要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并且这些企业的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