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丽晶港三期Ⅰ标段”消防工程维修保养合同甲方:乙方: 根据公安部《关于抓紧建立和仔细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的通知》,以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现代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精神,保证消防系统随时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
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共同做好现代消防系统的维护保养工作,有效的预防和减少火灾损失
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维修保养项目:“丽晶港三期Ⅰ标段”13、14、15、16 栋施工范围内的 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
二、维护保养时间: 本合同从消防验收合格之次日算起,暂签贰年
本合同到期后,提前一个月甲、乙双方再协商续签维护保养合同等事宜
三、维修、维护、保养费用及支付方式: 1、维修、维护、保养费用按 48000 元/年收取,维护保养期限暂定两年;本合同含税暂定总价为 96000
00 元(人民币大写:玖万陆仟元整) 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等额发票和付款申请书后,7 日内甲方支付乙方第一年维护保养费总价的 50%预付款,即 24000
00 元(大写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第一年合同到期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等额发票和付款申请书后, 7 日内支付乙方当年维护费用余款 24000
00 元(大写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和第二年维护费总价 50%的预付款 24000
00 元(大写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第二年合同到期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等额发票和付款申请书后,7 日内支付乙方当年维护费用余款 24000
00 元(大写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
3、乙方凭合法发票和甲方付款申请书领取款项
4、消防工程的维护保养工作,需更换设备、材料、零配件,单价在 50 元以内(含 50元),由乙方承担
单价大于 50 元的材料、设备、零配件,由甲方承担,甲方可自行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