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上海财经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进修协议书上海财经大学(简称甲方)与上海财经大学 (学院、系、部、所) (简称乙方),就甲方派遣乙方出国(境) 事宜,签订如下协议:第一条 甲方根据人才培育和事业进展的需要,派遣乙方出国(境)留学/进修,乙方接受甲方派遣
第二条 乙方为 公派出国(境)人员,甲方派遣乙方以 身份赴 国(地区) 学校留学,期限为 年 月至 年 月(自出行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甲方指导乙方制定具体的学习计划,甲方和乙方商定的留学内容是
第四条 甲方根据国家和本校的政策规定,保证乙方享受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的有关待遇,并为乙方提供的有关费用为:
第五条 甲方在乙方按期回国(境)后,负责安排乙方的工作,并积极制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发挥乙方的作用
第六条 乙方保证按本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在国(境)外努力完成学业,并按期回国(境)服务,留学期间每三个月向甲方报告一次学习情况
第七条 乙方抵达留学所在国(境)后十日内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报到,并在一个月内通过 email 将抵达及留学进展情况告知学校人事处(shizi@mail
cn)与所在部门
乙方在国(境)外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对出国(境)留学人员的规定,遵守所在国(地区)的法律
第八条 乙方无论因何理由需中止、延长留学期限或改变留学内容,均应至少提前三个月通过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改变
第九条 乙方留学期满后,应在 2 周内向甲方报到
乙方须根据本协议书第三条的规定,向甲方提交书面的《公派出国(境)人员留学情况汇报表》
第十条 乙方留学期满后,未在 2 周内回国(境)并向甲方报到的,视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逾期 1 个月以上未归的,人事关系转入校人才沟通中心;逾期 3 个月以上未归的,甲方有权对乙方作自动离职处理并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