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施工生产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项目部在生产活动中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国家为确保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安全与健康必须配备的防护用品
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三证”和“一标志”制度,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是指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以外的为防止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健康而配备的消耗性防护用品
第二章采购与验收第五条不得采购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没有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要严格执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采购的特种2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国家安监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第七条劳动防护用品进场入库前,项目安全质量管理部和有关部门要组织检查验收,核查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和产品检测检验报告
第三章配备、发放与使用第八条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国家经贸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个人保管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原则上交旧换新(为了维护项目部形象),属于项目部保管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作业人员作业完毕交相对应作业工班负责人处,由工班负责人交回安全质量管理部保管
作业过程非故意损坏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由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