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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制度(试行)(2000 年 3 月 6 日 山东省技术监督局 鲁技监监发 [2000]028 号)1 目的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的管理,保证产品质量鉴定工作质量,提高产品质量鉴定工作效率,根据《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织实施的产品质量鉴定工作。 3 术语 3.1 产品质量鉴定 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3.2 申请人 是指有权申请产品质量鉴定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或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3.3 质量鉴定组织单位 是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承担质量鉴定组织实施工作的单位,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 3.4 专家组 是指由质量鉴定组织单位聘请的三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的,为完成某一特定质量鉴定任务而建立的临时工作机构。 4 职责4.1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全省的产品质量鉴定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受理产品质量鉴定申请,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 4.2 质量鉴定组织单位负责质量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可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委托直接受理指定产品的质量鉴定申请。 5 内容和要求 5.1 申请、受理和委托 5.1.1 一般程序 5.1.1.1 申请人应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管理处 (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出质量鉴定申请。申请人申请质量鉴定应有书面委托书,并应填写《产品质量鉴定申请、受理通知书》(格式见附表 1)。《产品质量鉴定申请、受理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质量鉴定组织单位,一份留存备查。 5.1.1.2 受理机构承办人员应在验明申请人资格符合规定的基础上,认真听取申请人的情况介绍,认真批阅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全面、详细地了解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必要时,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可邀请拟指定的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参加。 5.1.1.3 申请人及申请事项不属于《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况的,承办人员应填写 《产品质量鉴定申请、受理通知书》中的有关内容,报请受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受理。 5.1.1.4 申请人及申请事项属于《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5.1.1.5 申请人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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