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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23
1 本制度涵盖仓库和储罐区内安全管理
2 本制度由仓库部门、安环部和生产车间承担
仓库管理部门负责原料、产品等出入库登记;安环部负责消防设施、动火管理;生产车间负责已接受的储罐、原料的管理
3 仓库安全管理23
1 仓库建设管理23
1 新建、扩建、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的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审核
仓库建成后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验收
2 仓库区域应当按《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的规定,设置消防安全通道
3 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阁层
4 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应当根据防雷需要,装置避雷设备
5 储存各类化学易燃物品、燃烧物品等专业仓库,不准建在车间或人口比较聚集的地区
6 库区库房内要保持干净
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杂草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布、汽油工作服、手套等必须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
2 库存物品管理23
1 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对可能带有火险隐患的物品,应当存放在观察区,经检查确无危险后,方准入库
2 原料和成品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贮存,同时还应按先进先出原则发放原料和成品,并对贮存过久而影响质量超期原料和成品进行及时检查和及时处理
原料及成品贮存期以包装罐上标识为准
3 原料和成品不宜露天存放、贮存
应贮存于干燥、阴凉、通风、隔热、无阳光直射、邻近无火源的仓库内
仓库内温度应控制在 35℃以下,超过应实行降温措施
4 各类物必须存放于指定地点,不准乱摆乱放,且各类物品必须根据不同的特性分类、分区专储
易燃物品或性质相抵触的物品必须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