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保姆与雇主服务合同关系非雇佣关系煤气中毒,保姆与主人双双死亡摘要: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即雇员在受雇期间,其行为受雇主意志的支配和约束,同时,雇主与雇员之间有着特定的利益关系,即雇员在受雇期间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为雇主制造经济利益和其他物质利益,雇主承受这种利益,雇员据此得到酬劳。正是因为雇员与雇主之间的特定关系,决定了雇佣关系具有区别于其它关系的显著特点:1、雇员的义务不能转移,必须亲自履行;2、雇员对雇主有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没有自主工作的权利,雇主随时可以改变雇员的工作内容,雇员的工作处于雇主的监督之下,当雇员工作失误或违反雇主的工作纪律时,雇主还可以对雇员进行处分;3、雇员的劳动力已商品化,雇主可以从雇员的劳务中猎取利益;4、雇员享有受劳动保护的权利。以上四个方面的内容,构成了雇佣关系区别于其它关系的基础,这也是雇主对雇员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基础。 刘法官说,本案中王珍所从事的保姆是家庭雇工的一种,其所实施的行为属于家政服务行为。保姆向雇主提供的服务行为,与雇佣关系存在明显的区别: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的是劳力,雇主支付雇员的仅仅是劳力的价格,雇主可以从雇员生产的商品或所做的行为中,取得一定收益,该收益一般应高于劳动力的价格。而在家政服务中,保姆所从事的服务行为,并不能使接受服务的雇主从服务中取得其它收益。雇佣关系成立后,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而保姆与雇主的地位却是平等的。保姆在按约完成一定的服务后,并不受雇主的其它管理。 2005年3月14日夜,南京市民朱虹放心不下患有哮喘病的80多岁的老母亲,就打电话给母亲李英问安。然而电话响了很久,就是无人接听,朱虹心中顿生一股不祥之兆,急忙赶往母亲的居住处———南京市玄武区同仁新寓小区,打开母亲的家门,只见屋内煤气弥漫,母亲伏在封闭阳台的书桌上,手按着报纸,很安详,像是睡着了一般。10天前刚招聘回来的60岁的保姆王珍,倒在厨房门口,脸部朝上。 警方排除了他杀和自杀的可能,认定两人系煤气泄漏造成的意外死亡。 李英死前是一位退休老师,几年前,她患上了哮喘病,生活起居由朱虹和朱庆轮流照顾,但朱虹已经56岁了,患有严重的高血压,朱庆也有53岁,患有糖尿病,姐弟俩连自己都照顾不了,只能从母亲的退休工资中拿出些钱,聘请一个保姆。 2005年3月6日,朱虹以每月400元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