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丢失的赔偿责任案【案情介绍】原告冯青云于 2000 年 4 月 8 日下午至被告天津市和平区工人剧场的舞厅,将手包和夹克衫存放在被告的存衣处,交费 2 元。然后,原告购票到二楼跳舞。当原告从舞厅出来,回到存衣处领取衣物时,手包和夹克衫已被别人领取。经被告工作人员辨认,原告手持的取物牌确系被告发放,而取走衣物者交的取物牌是伪造的。双方遂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原告称包内有现金 17 万元及身份证、公章、记事本等物品。冒领者一直未能找到。原告于 4 月 30 日到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 17 万元及衣服一件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存包处上方有“贵重物品自理,丢失概不负责”的醒目字样加以提示,而原告称包内有大额现金既没有事先声明,也没有证据证明,故只同意赔偿原告丢失手包和衣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制作的取物牌系椭圆型铝牌,其上印有号码。与伪造的相比,被告的取物牌由于使用时间较长,明显较旧,且较薄,而伪造的取物牌较新、较薄,特别是牌上的数字伪造得明显较细。二者的这些区别,认真辨认是不难发现的。因此,原告的寄存物品被冒领,系由被告未尽足够的注意义务所致,被告理应承担过错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00 元。【评析】本案涉及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丢失的赔偿责任问题。在保管合同中,保管物可以是一般的物品,也可以是贵重物品。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与一般物品不同,它们不仅价值高,而且灭失后的价值不易确定,因此,对于贵重物品的保管不同于一般物品的保管。《合同法》第 375 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根据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寄存人向保管人声明了保管物为贵重物品的,在交付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当对该保管物验收、核实或密封。保管人验收或封存的目的在于确定货币、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的数额,以便保管人实行适当的保管措施和明确责任限度。假如寄存人寄存贵重物品时未声明而保管物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发生了损失,保管人又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的,保管人可以按一般物品的价值予以赔偿。所谓按一般物品的价值予以赔偿,是指根据保管物的外观,根据社会一般人所能确认的该保管物的价值进行赔偿。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