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 2012)(试行)国家统计局2012 年 12 月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 )(试行)编制说明一、目的和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 2010 〕32 号)的要求,为推动“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顺利实施,满足统计上测算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模、结构和速度的需要,特制定本分类
本分类适用于对“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进行宏观监测和管理;适用于各地区、各部门依据本分类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监测
二、主要原则(一) 同质性原则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的每一个类别所包括内容是具有相同性质的活动,即所有性质相同(或相似)的活动归入同一个类别
(二)唯一性原则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每一项产品(服务)原则上只能归入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某一个类别,不得重复
(三)经济活动原则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是按照经济活动进行划分,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集合,是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活动的再分类
(四)统计单位的原则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原则上以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为统计单位
由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涉及到更细的活动和产品,因此在统计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按照产业活动单位分类和统计更为准确
三、主要内容《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 )》(试行)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编制说明,第二部分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表”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共包括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等七大产业
本分类共分为三层,第一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 2010 〕32 号)中的七大产业,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划分为七个大类;第二层和第三层依据《“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 〕 28 号)以及发改委编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