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委托管理合同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本着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在省市管理销售品牌服饰事宜,协议如下:第一章经营权、商标权和版权1、本合同授予乙方在甲方书面批准和指定的地点进行非专利性和非独占性的特许经营之权利
按照甲方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委托管理品牌专柜
2、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他政府部门注册登记或使用任何含有的的公司名称、商业名称或近似的名称
不得使用商标中的任何一项作为公司或厂商名称的一部分或者加上字头、字尾或其他形容词、名词、设计或任何修改形式使用; 3 、如发现任何仿冒商标货品及企业名称之事情,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全力协助甲方或商标持有人之取缔行动
对上述侵权、 争议或索赔, 一切利益及赔偿均属甲方或商标持有人所有
甲方有权决定采取诉讼或其他行政程序
4、在专卖店经营期提前终止或期满后,乙方不得使用甲方商标中的任何一项,或为任何目的而使用及暗示任何与甲方有关联的厂商名称、商标、服务标记或其他商业标记
否则甲方有权按侵权向乙方出诉讼
5、本合同的任何规定均不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存有合伙人之关系
第二章委托管理商店场地及合同期限1、 甲方在 1
(实际使用面积为平方米)2
(实际使用面积为平方米)3
(实际使用面积为平方米)4
(实际使用面积为平方米)5
(实际使用面积为平方米) 6
(实际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如上设立品牌专柜,委托乙方销售管理该品牌专柜
之后的专柜必须经过公司的书面同意方可以进驻
违反该条款公司有权解除合约,另行寻找管理商
2、本合同为壹年,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4、合同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随意更改专柜的面积、位置和店内设施的配置,及将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于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合作经营及有其他有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以上行为一经发现本合同将自动解除,乙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