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企业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电信企业劳动用工,建立与企业战略转型相匹配的人才队伍和符合电信发展要求的劳动用工机制,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劳务派遣员工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是指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中心)派遣员工到电信分公司工作的用工方式
第三条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必须以生产经营为前提,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经济效益为目的,实行定员定编,集中管理
第二章劳务合作协议第四条由企业与劳动局职业介绍中心(人力资源中心)签订劳务派遣用工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劳务合作协议包括如下内容:劳务用工期限、劳务费用、养老保险费用和失业保险费用的承担、工伤事故处理、双方的管理责任、劳动争议处理、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五条职介中心根据电信分公司人力资源提交的用工需求,将劳务派遣员工派遣到电信分公司工作
职介中心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电信分公司与劳务派遣员工签订岗位合同,明确岗位责任等事宜
第六条电信分公司人力资源负责劳务派遣员工的培训、使用及日常管理
职介中心负责建立劳务派遣员工的个人档案及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台帐的管理,同时协调解决劳动用工过程中发的争议和纠纷
第七条劳动派遣用工合作协议一年一签,协议期满后,电信企业因工作需要若需继续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由企业与职介中心重新签订劳务派遣用工合作协议
第三章招聘与使用第八条因经营发展需要增编劳务派遣员工或补员时,必须先向市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单位定编情况和用工需求进行核实后,将劳务工增编或补员计划报上级审批
第九条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基本条件:(一)初次派遣入企业的劳务派遣员工年龄必须在18周岁以上,女性25周岁以下,男性28周岁以下,具有相应工作所要求的专业学历,原则上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符合岗位说明书任职资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