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各有关部门: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现将《北京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正式下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送:董事会秘书处、稽核部、总经理办公室、计划财务部、证券投资部、经纪业务部、国债部、投资银行总部及所属业务部、公司所属各营业部北京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合理分工,协调发展,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业务管理体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旨在明确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及决策程序,理顺管理总部与业务部门关系,强化指标考核,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增强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第三条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主要包括股票的发行与承销,上市公司增发与配股,上市辅导与推荐,债券发行,兼并与收购,财务顾问等项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第四条公司设立投资银行总部及管理部(以下简称“总部”),总部是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银行业务进行统筹安排、宏观调控、业务协调和绩效考核。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必须在总部的统一指导下进行。第五条公司设立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具体承揽承做项目。第六条投资银行实行“总部统一协调,业务部独立运作”的模式。业务部是独立的业务部门, 年初对公司签订收入、 费用、利润任务书,年终由总部协助公司进行核算与考核。第二章投资银行总部及管理部第七条总部设总经理 1 人,副总经理 1— 2 人。第八条总部及管理部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业务的统一协调; 2、负责各业务部、分部的设立与考核; 3、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查、项目进度控制、项目正式报送材料的审核; 4、负责项目内核工作; 5、负责业务培训、收集政策信息; 6、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及公司内部协调; 7、负责文件收发、档案管理、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修改; 8、负责财务核算、指标考核,员工审核、考核、晋级; 9、负责聘请主承销法律顾问,严格控制项目风险; 10、负责业务创新; 11、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第九条 总部应根据精减高效的原则进行人员配置,编制5— 10 人。第十条总部原则上不得从事具体业务,其承揽的项目交由业务部承做。第三章业务部第十一条设立业务部应满足以下条件:1、有至少 1 家以上正式签署协议的新股、配股或增发主承销项目;2、有 3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