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六安至宿松客运班线的合作补充协议 兹有李青、王成健共同承包六安市汽运总公司第四分公司的六安至宿松(皖 NA7830)客运班车一辆,车辆由公司全资购买。现有李青、王成健共同交给公司各种押金款,总计:249095 元,由公司打的收款收据四张(1、车辆保证金 50%,金额 217095 元;2、安全风险金金额 20000 元;3、服务质量保证金金额 10000 元;4、驾驶员安全保证金金额 2000 元)。此押金的收款收据原件由王成健保管,李青持有押金收据的复印件,双方应共同承担本车盈利和风险,车辆股权也各持一半。如遇到该车买卖、政府或客运企业收回经营权、生老病死等各种意外情况时,双方经协商意见统一后,方可妥善安排好各种事宜(包括公司的押金款、车辆股权等),李青、王成健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无条件平均分配当初交给公司的押金款和车辆股权等。关于该车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后解决!另:六安至潜山(原皖 N09599,现皖 N88290)班车也由李青、王成健二人共同经营,合作协议同上面一致,双方交给公司的押金款收据也由王成健保管(1、服务质量保证金金额 10000 元;2、六安至潜山线路牌押金金额 1000 元;合计 11000 元),李青持有复印件。 此协议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合作协议人签字:2024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