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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和刑罚的竞合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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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和刑罚的竞合 内容摘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 条规定的关于构成犯罪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是否应处罚之后再移送这一问题,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这也涉及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本文从《税收征管法》第 63 条的逻辑结构及法理学层面上阐述了对这种行为适用单科的合理性,同时探讨了行政处罚与刑罚竞合的涵义。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键字:征管法 行政处罚 刑罚 单科 合并适用关于税收刑事案件的移送,2001 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 63 条、第 77 条作了相应的规定,也与我国 1997 年刑法典第 402 条关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规定衔接起来。但对行政犯罪行为在适用法律时,往往容易导致行政处罚与刑罚适用的混乱。对此类案件,行政机关可否作出行政处罚之后再移送,有时由于法律法律规范的模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糊,使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操作时会遇到较大的困难。如根据《税收征管法》第 63条及其他类似条文的规定,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税务机关可否作出行政处罚之后再移送,工作中就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在实践中,对偷税、躲避追缴欠税等行为,假如涉嫌犯罪的,目前通行的做法是税务机关向行为人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或欠税款、滞纳金,并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之后,再移送到公安机关。也就是说,对这种行为实行行政处罚与刑罚合并适用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的方式。这种观点认为,偷税、躲避追缴欠税行为既是《税收征管法》所禁止的,又是我国刑法所打击的对象,一个行为触犯了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法律规范,这是实行双罚制的根基。但有人对合并适用的方式提出了不同的见解。认为对偷税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无权作出行政处罚,只能向行为人追缴税款、滞纳金之后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即认为应实行单科方式。因为 1995 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40 条的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2 年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通过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 1 条、第 7 条的规定,很明显是实行单科方式。笔者原则上赞同第二种观点,但同时认为,还应对这一问题作更为全面的分析,并在法理层面上作出论证。一为了更好地对《税收征管法》第 63 条在语义上进行分析,本文在此对此条第 1 款作全文引述。“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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