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典当行从事动产抵押借款业务的法律效力 案例 1:海口市慧源典当行诉海口九星印务有限公司等抵押借款案(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1)新经初字第 44 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慧源典当行诉称:2000 年 3 月 25 日,被告九星公司以其所有的设备及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向我行借款 7 万元用于周转,贷款期限为 3 个月,后贷款期限延续至同年 9 月 24 日。抵押的动产由九星公司继续使用。我行与九星公司签订了抵押协议并在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同年 9 月 12 日,经九星公司申请,我行又贷款 3 万元给该公司。同年 11 月 10 日,我行发现九星公司的设备被陈百钧转移至海南师范学院院内 213 站台的一处平房内。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九星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10 万元及支付利息、费用 50 500 元;陈百钧将九星公司抵押给我行的设备退还给我行。 被告陈百钧辩称:2000 年 6 月 7 日,我与九星公司签订了由九星公司将 J4104 四开胶印机等 5 件机器设备及配套用品、办公用品转让给我的协议,价款为 16 万元。双方办理了该协议的公证手续。我已付给九星公司 15.7 万元,余 3 000 元作为双方业务款互相抵消。同年 10 月,我将所买的设备迁到海南师范学院印刷厂进行经营。所以,我购买九星公司的设备是合法的,并没有非法转移抵押物。另外,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以企业的设备进行抵押的,必须进行抵押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原告与九星公司之间的设备典当直至同年 9 月 11 日才办理抵押登记,我受让设备在先,因此,原告与九星公司的典当行为不能对抗我的设备受让行为。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九星公司没有答辩。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 年 2 月 25 日,慧源典当行与九星公司签订一份典当协议,约定由九星公司将其经营权及全部设备含景德镇产 4101 四开胶印机、平凉产对开切纸机、鑫光产 D101 订书机和泰兴产对开晒版机作为当物典当给慧源典当行;典当金额为 7 万元,当期从 2000 年 3 月 25 日至同年 4 月 18 日止,利率为 2%,监管费 2%,手续费 1%;超过当期一日,按一个当期加收利息。协议签订当日,慧源典当行付给九星公司借款 7 万元。慧源典当行开出当票后,上述当物未移交给慧源典当...